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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ōuróngjiào

收容教育

拼音shōu róng jiào yù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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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  收容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详细解释



  •  法律性质

    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对于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应该认定为行政处罚。其主要的理由:

    第一,与劳动教养比较,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指出,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而收容教育的方针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对收容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两者的目的和途径以及对被教育对象的实际效果而言,没有什么差别。中国长期以来,将劳改人员和劳教人员并列,对两者而言,无论是同一种的“监狱”式的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在观念上和实际上,少有差别。收容教育与劳教又基本是一个模式。如果劳动教养被明确为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也可以划入行政处罚的行列。即使,当初制定该办法时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当时的行政法理论上还未将其准确定性罢了。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具备临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直接的目的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限制的后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收容对象

    收容教育,其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卖淫嫖娼人员,至于参与卖淫活动的引诱、强迫、容留、介绍、组织卖淫的人员是否归属其中,此办法未明确列入,也未见明确的解释。此前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倒有,如《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中列入了其他类型的与卖淫嫖娼相关联的人员。

    意义区别

    收容教育与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并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区别。

    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管理,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法律依据

    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1号公布)的第4条1款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于1994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第30条1款明确规定的是“严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止的结论

    立法主体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同一惩治对象-----卖淫嫖娼人员,所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因此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基本法理,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惩治,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处理的方式只能是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罚款等其中之一种或一种与罚款并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方式并不包括收容教育,而不论收容教育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可以得出收容教育已经被依法废止的结论。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写着“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形式上是存在,但是从实际来看,法律效力已经丧失,从实质上讲,该具体规定已经作了修正。最方便的一个例证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中第30条2款中不是仍然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这个以强奸罪论处,就没有法律效力。原因显而易见,新《刑法》已经对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犯罪行-

    为,不是规定为强奸罪而是嫖宿幼女罪。

    虽然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我们权且承认其为行政强制措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及相关的文字规定和执法的现实都显示:既为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卖淫嫖娼人员的人身自由,确实无庸质疑。那么,

    相关依据

    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5项明确指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该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可见,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国务院的授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应该自《立法法》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也即,该授权依法无效,国务院无权制定有关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的行政法规。如果已经制定的,则因为与上位法抵触而失效。

    与《宪法》的关联

    《宪法》第5条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如果被收容教育的人员被剥夺自由或被监禁,应该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否则,不仅是违反了上述国际公约,也违反了国内最高法---->这个其他国内法的母法和法源。

    与国际公约的关联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监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因此,如果被收容教育的人员被剥夺自由或被监禁,应该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否则,不仅是违反了上述国际公约,也违反了中国最高法《宪法》。

基本含义

  • 指对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教育,使其改正错误。

详细解释

  • 收容教育是指对有不良行为的人进行约束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回归正轨。

使用场景

  • 通常用于描述对有问题的学生、青少年或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矫正的过程。

故事起源

  • 收容教育这个成语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在古代,当有人犯下错误或犯罪时,他们会被收容在一个特定的地方接受教育和矫正。这种教育方式旨在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成语结构

  • 收容教育是一个由两个词组成的成语,其中“收容”表示接收、约束,“教育”表示教育、矫正。

例句

  • 1. 学校对问题学生进行收容教育,帮助他们走上正轨。2. 收容教育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重要手段。3. 对于有问题的青少年,家庭和社会应该共同进行收容教育。

记忆技巧

  • 可以通过将“收容教育”与“矫正错误”、“回归正轨”等概念联系起来记忆。可以想象一个学校或监狱,里面有一群学生或犯罪分子接受教育和矫正,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延伸学习

  • 可以进一步了解中国古代的收容教育制度,以及现代社会对问题学生和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矫正的方法和政策。举例不同年龄层学生对这个词语的造句:1. 小学生:老师对不守纪律的同学进行了收容教育。2. 初中生:学校开展了一次收容教育活动,帮助我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3. 高中生:对于有问题的同学,学校应该采取有效的收容教育措施,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拆字解意

收容教育词语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