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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劫祇此耳,幸未罄吾庐

清末民国初 · 郑国藩
三月十二日,喜得芷公书。
末附逸叟什,为我遭盗吁。
我盗犹有道,不掠衣与襦。
但取阿堵物,迹与叟盗殊。
叟劫同洗髓,竭泽苦鱼无。
我劫祇此耳,幸未罄吾庐
贤宰法如山,捕得即骈诛。
军法安可玩,巧托适自愚。
刑乱用重典,止辟自良图。
所伤性命重,盗岂异发肤。
坐此非分财,竟丧七尺躯。
报赃诚过计,二百亦区区。
既往不可咎,终夜目长盱。

鉴赏

这首诗是清代末期至近现代初期的郑国藩所作,名为《予家被盗芷公书来慰问并录示逸叟诗书此奉答》。诗中表达了对友人芷公在得知家中被盗后送来慰藉,并附上逸叟的诗文的感激之情。

诗的开篇“三月十二日,喜得芷公书”,点明了时间与事件的起因。接着,“末附逸叟什,为我遭盗吁”两句,描述了芷公不仅送来安慰,还附上了逸叟的诗文,以表达对作者遭遇盗贼的同情和关切。

随后,诗人通过对比自家的“我盗”与真正的盗贼行为,揭示了自己虽然也遭受了损失,但与真正的盗贼相比,其行为更为“有道”,并未掠夺衣物等生活必需品,而是仅取“阿堵物”,即钱财,与真正的盗贼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对比,既体现了诗人的自我反省,也反映了他对道德与法律的深刻思考。

接下来,诗人进一步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对盗贼的处理方式。他提到,官府的法律如同大山一般严苛,一旦抓到盗贼,就会立即执行死刑。同时,他也指出,即使法律再严厉,也不能忽视对盗贼人性的考量,不能仅仅因为是盗贼就剥夺其生命,而应该考虑到他们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的生命同样重要。

最后,诗人反思了报官的行为,认为虽然这是正确的做法,但考虑到盗贼可能已经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二百两银子的赔偿对于他们来说或许并不算多。他表达了对过去行为的歉意,并在整夜中深思,希望能找到更合理的解决之道。

整首诗情感真挚,既有对友人关怀的感激,也有对社会问题的深入思考,展现了作者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