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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有漏因,智者了不录

出处:《题阙
明 · 王世贞
永明感奇征,微言自西竺。
后果摄往因,如环代相续。
楚英慕之诛,崔浩排之族。
姚秦炽之亡,周武熄之促。
趣舍同一途,畴能明罪福。
是以有漏因,智者了不录

鉴赏

这首诗是唐代诗人王梵志的作品《题阙》中的第三十八首。诗中以“借物”为主题,探讨了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感和道德问题。

首句“借物莫交索”,意为借取物品时,不应过于急切或强硬地要求对方归还,体现了对他人财物的尊重和理解。接着,“用了送还他”,强调了使用后及时归还的重要性,这是基本的诚信原则。

“损失酬高价”,意味着如果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了损失,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这不仅是对物品价值的尊重,也是对对方权益的保护。“求嗔得也磨”,则表达了即使因为赔偿而产生不满或怨言,也应该耐心应对,通过沟通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整体而言,这首诗通过借物这一日常现象,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人际交往中应秉持的诚信、尊重和理解的原则,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道德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