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造句(精选13条)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
2、依现行立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
3、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零九十一元。
4、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被告人羁押在案,其家庭往往也一贫如洗,其本身又要接受刑事处罚,赔偿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这也是造成两种判决方式都无法最终执行的根结所在。
5、随后,集中分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对不符合该诉讼范围的两种情况作了简要的分析。
6、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因此,行政诉讼中不应附带民事诉讼.
8、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9、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1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
11、三角钱的大代价,附带民事诉讼。
12、最终,合肥中院一审判处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其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零九十一元。
13、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的情况,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合同违约纠纷中的权利人等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却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