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杀长吏,于理大悖之
出处:《法吏》
元末明初 · 杨维桢
民有杀长吏,于理大悖之。
仁人根所自,吏德久已离。
击之柱后法,辇火救焚辎。
彼哉汉儒论,残贼忧软罢。
愿言敷国惠,以膏残民痍。
仁人根所自,吏德久已离。
击之柱后法,辇火救焚辎。
彼哉汉儒论,残贼忧软罢。
愿言敷国惠,以膏残民痍。
鉴赏
这首诗反映了诗人杨维桢对于社会问题的深刻洞察。他指出,如果民众对官吏产生极端行为,如杀害长吏,这在道义上是严重违背常理的。他认为,官员与民众之间的道德纽带已经断裂,导致这样的冲突。诗人引用“击之柱后法”这一典故,暗示法律应当公正执行,即使面对暴力事件,也要依法惩治,同时通过“辇火救焚辎”形象地表达出对无辜者的保护和对秩序的维护。
杨维桢批评了汉儒的观点,认为他们过于强调宽容和软弱,可能导致社会动荡。他呼吁应当实施更为明智的政策,即“愿言敷国惠”,推行仁政,以恩惠滋润那些深受苦难的百姓,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疗愈人民的创伤。整首诗体现了诗人对于社会治理的关注和对于公正与仁爱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