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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宗金鉴》第食诸果中毒治之方页吴谦

猪骨(煅黑)

右一味,为末,水服方寸匕。亦治马肝及漏脯等毒。

【方解】

以猪骨治果子毒,物性相制使然。治马肝毒者,以猪畜属水,马畜属火,此水□火之义也。治漏脯毒者,亦骨肉相感之义耳。

木耳赤色及仰生者勿食。菌仰卷者及赤色者,不可食。

【注】

木耳诸菌,皆覆卷而生,若仰卷而生,形色皆异,必有毒也,故不可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