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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之二十四——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知情权问题出现了新情况。由于些新情况的出现,使知情权的范围有所扩大,促使社会加重视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以下就案来说明。

案例一:提前未告知手术不属医保报销范围,医院被判赔偿。白女士的丈夫因病到某医院就诊,入院后,医院根据其病情并征求其及家属意见,为其进行钬激光切除肿瘤术。钬激光手术属于自费手术,但医院手术后才要求白女士丈夫及家属签署自费项目协议书。白女士一家以医务人员没有告知钬激光手术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明知白女士的丈夫为参加医保的患者,按规定在为患者使用自费药或实施自费手术前,应先行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程序操作。故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及家属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手段的权利,医院应当赔偿。

案例二:虽同意手术,但治疗过程中才告知手术有风险,医院被判赔偿。刘某女儿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后医院动员患者做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且患者同意该手术并在手术协议上签了字。术后患者因间质性肺炎、呼吸衰竭死亡。刘某遂以医院未告知手术有风险为由,索要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期间无不当行为,且患者对手术表示同意并在手术协议上签了字。但医院采用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为刘某之女治疗具有较大的风险,医院未在患者入院后、实施手术之前,向患者及其家人充分告知治疗所具有的较大风险,而在治疗过程中才告知,因此医院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案例三:医院广告承诺未兑现,患者讨要说法。某市医院印制的宣传广告宣称该院设备可以为准妈妈检查胎儿发育情况,并确保优生优育。吴女士听到消息后便到该院做产前检查,检查报告没有什么异常情况,于是吴女士就没有到其他医院对胎儿是否存在畸形做进一步检查。可数月后,小孩一出生就患有左手指先天性残缺。于是吴女士以医院侵害了她的知情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重视患者家属有先天性病史的情况,未建议患者做进一步检查;彩超检查报告描述过于简单;也未告知产前孕妇进行彩超检查的适应症、局限性等。医院的彩超检查未能说明胎儿左手指残缺的可能性,对吴女士是否选择终止该次妊娠有一定影响。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是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这说明了医院的工作的确有不到位的地方,同时也说明患者及其家属的维权意识在增强。针对这些新问题的出现,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会使更多的患者及家属得到更加合理的保护。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许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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